德 龍 宮 管 理 委 員 會 辦 事 細 則

第一條:本細則依德龍宮管理委員會章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務之處理除法令規定外悉依本細則行之。

第三條:本會經理、、總務、文書、會計、廟祝等執事人員承主任委員之命並受指揮監督綜理各該當事務。

第四條:本會委員會閉會期間中由常務委員會代行之。

第五條:主任委員之職權如下:

1.對外代表本會。

2.主持會務及開會時擔任主席。

3.一切文件及財務收支憑證之核定。

4.推薦經理、提報委員會聘任。

5.督促經理依據委員會議決、切實執行。

第六條:副主任委員之職權如下:

1.襄助主任委員主持會務。

2.主任委員缺席時代理職務。

第七條:經理、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一切內務。

第八條:總務組:

1.承主任委員、經理之命辦理各項廟務推行工作。

2.慶典活動招待、茶水、膳食籌劃安排。

3.本宮一切神祭典禮之設備,各種會議場所之布置。

4.規劃每日早晚進茶果、請誥及環境清潔與安全維護。

5.招待來賓及不屬其他各組之一切工作之推行。

第九條:元神燈組:

1.元神燈包括太歲燈、光明燈之登記安插。

2.平時之維護安全及年終清除之工作。

第十條:會計組:

          1.本宮一切現金、票據等收入與支付之執行與保管,收支憑

證之審核製傳票、記帳、簿冊與有關會計文件保管。

2.每月製收支明細表與年度預、決算報表編製與控制事項。

第十一條:文書組:

          1.收、發文登記歸檔、擬訂有關規章。

2.會議通知.整理議事記錄、文書保管。

3.廟會慶典祝文與其他文書之處理。

第十二條:資產組:

有關本宮不動產(地產、房產)、動產買進、售出及保管,

財產之簿冊登記等。 

第十三條:社教組:

  1. 執行本宮社會公益慈善事業補助辦法及有關社會救濟工作之推行。
  2. 執行本宮教育設施補助及獎學金設置辦法及有關社會教育方面工作之推行。

第十四條:營繕組:

本宮神殿、善房及附屬房屋其他設施等一切增、擴、改、建及修繕(包括水電、防火、防雨、防災、防水設施)之籌劃及執行。

第十五條:監鸞職權如下

  1. 本廟鸞生與信徒婚喪喜慶之聯繫。
  2. 廟會時聯絡鸞生與信徒參於活動之工作。
  3. 有關鸞務之工作配合總務單位推行。
  4. 關懷鸞生與信徒親睦及互助事項。

第十六條:本會一切款項,應以本會名義存銀行等金融機構,凡有動支時均映照會計法令等規定之合法憑證製成傳票並由經收人、驗收人或證明人、主辦組長認章後送會計、經理、主任委員核判蓋章始得支付

(付款支票須由會計、經理、主任委員簽章)。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除信徒大會通過預算外,其餘臨時發生之動支權限如下:

1.伍千元以內須由經理認可始得開支。

2.伍萬元以內須由主任委員認可始得開支。

3.貳拾萬元以內須由常務委員會通過始得開支。

4.伍拾萬元以內須由委員會通過始得開支。

5.委員會閉會期間伍拾萬元以內緊急支付,常務委員會得先會常務監事人動支後向委員會報備之。

6.以上支付如同一性質者不得分攤或另利科目開支。

第十八條:本宮內物件以供公私借用時須憑條經資產組或經理之認許。

第十九條:本宮職員廟祝外均為義務職。

第二十條:本細則未盡事宜管理委員會得修正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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